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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刘平云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婺刑初字第99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因本案于2013年1月1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暂住地候审。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婺检刑诉(2013)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8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刘某独自一人头戴一个红色摩托车头盔骑电动车来到金华市宾虹路1210号被害人朱某经营的福利彩票店,因其购买的彩票未中到大奖而心生不满,于是走到店外从其驾驶的电动车上拿出一个铁制榔头(长约三十公分)走进彩票店,趁被害人朱某不注意用榔头敲打朱某头部,因朱某刚好低头在写中奖号码而砸中朱某的颈部,被告人刘某继续用榔头欲敲打朱某的头部,因朱某低头躲避而将店内的中奖公示牌砸出一个洞,被害人朱某弯腰向店外逃跑,同时呼喊有人抢劫,因不慎摔倒在店外地上,被告人刘某又上前用手捂住朱某嘴巴并再次用榔头敲打朱某头部后逃跑。被告人刘某逃跑至金华市双馨路以及金衡街交叉路口附近时被民警抓获。2013年3月12日,经金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朱某于2013年1月18日所受损伤未达到轻伤程度。事发后,被告人刘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朱某4万元人民币,被害人朱某对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人倪某、张某、胡某的证言、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随案移交清单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据保全清单以及照片、收条、协议说明以及谅解书、门诊病历复印件、接警单、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系初犯、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叶丽敏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金 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