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四终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王青生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王青生,西安北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终字第00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代表人李宁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青生委托代理人陈立勋委托代理人李静娴原审被告西安北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富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分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3)未民二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太平洋分公司于2013年5月8日自愿申���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太平洋分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31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减半负担765.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向红审 判 员 张 军代理审判员 郝海辉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