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3826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何丹丹与王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丹丹,王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3826号原告:何丹丹,女,生于1986年8月12日,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委托代理人:罗建全,绵阳市涪城区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志,女,生于1976年3月27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邹金池,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何丹丹诉被告王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丹丹撤回起诉。本院决定免予收取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梓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