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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民初字第1948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袁永平与被告宜宾市翠屏区正和梦想和居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永平,宜宾市翠屏区正和.梦想和居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1948号原告袁永平,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宜宾市翠屏区正和.梦想和居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绿荫路。负责人岳仕华,业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黄宏志,业委会成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永平与被告宜宾市翠屏区正和.梦想和居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永平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永平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袁永平负担。审判员 陈 方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新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