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95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与被告刘晓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刘晓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东民初字第1959号原告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三路70号安宁西区会所。组织机构代码05793440-2。法定代表人孙虹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敏,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林,男,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与被告刘晓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敏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明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