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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63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李金凤与四川西科大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凤,四川西科大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639-1号原告李金凤,女,1965年3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武冈市,住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肖敏,女,汉族,1991年6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武冈市文坪镇横江村9组10号,系原告的女儿。被告四川西科大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负责人王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凤诉被告四川西科大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金凤逾期未全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金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金凤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李金凤负担。审 判 长  蔡卫星代理审判员  封舟文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晓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