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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3978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周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周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3978号原告: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西段5号。法定代表人:尹显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蓉,女,生于1974年11月12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受理原告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兰 岚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