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厦民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厦门康源兴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厦民保字第140号申请人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小林,董事长。被申请人厦门康源兴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慧,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转来的(2013)中国贸仲京字第006640号《M20130166号交货协议书争议案财产保全事宜》,申请人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3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主张为保证仲裁程序的进行和仲裁裁决得以执行,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康源兴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币种,下同)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财产。为此,申请人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提供300万元银行存款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担保人西安西开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自愿以公司自有资产为申请人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金额以1000万元为限。本院认为,申请人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先行冻结申请人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开户行:西安工行土门支行﹤西电财司﹥);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康源兴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以1000万元为限。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培芳审 判 员 王义清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婷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