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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010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黄美林与章家福、黄小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美林,章家福,黄小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1074号原告:黄美林,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章家福,又名章佳福,住宁国市。被告:黄小美,住宁国市。原告黄美林诉被告章家福、黄小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明亮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美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家福、黄小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美林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元月20日在原告处借款22000元,并由被告黄小美的皖PXM7**轿车抵押给原告,原告在领取车辆时又支付被告所欠原抵押人的利息2000元。2013年3元8日,被告章家福重新出具借条,载明借款24000元。后被告章家福将抵押车辆开走并承诺在3月20日还款。事后原告多次催讨欠款未果。原告要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本金24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主张,举证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信息;2、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之事实;3、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章家福、黄小美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被告章家福、黄小美未举证。本院认证:原告的证据1、2、3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被告章家福、黄小美系夫妻关系。被告章家福原告处借款共计人民币22000元,并由被告黄小美的皖PXM7**轿车抵押给原告原告在领取车辆时又支付被告所欠原抵押人的利息2000元,2013年3元8日,被告章家福重新出具借条,载明借款24000元。之后,被告章家福将该车开走。原告黄美林多次催讨借款未果,现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共同承担偿付责任。被告章家福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2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24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家福、黄小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黄美林借款人民币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400元,减半收取200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合计520元,由被告章家福、黄小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明亮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俊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