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追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瑞贞与曲钦梅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追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李瑞贞。被执行人曲钦梅。拟追加被执行人朱启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瑞贞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曲钦梅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瑞贞以曲钦梅虽有精神分裂症,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朱启刚系曲钦梅之配偶且为法定监护人为由,要求追加朱启刚为本案被执行人。经审查,李瑞贞与曲钦梅故意伤害罪一案,已经本院(2007)昌刑初字第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决,判决曲钦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并由其赔偿李瑞贞经济损失89799.80元,该判决已生效。因曲钦梅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本院(2009)昌执重字第17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本院认为,曲钦梅因故意伤害李瑞贞造成的经济损失89799.80元,被本院判决由曲钦梅作为赔偿主体是明确的且是唯一的。曲钦梅作为履行判决义务的主体仍存在履行义务的主体未发生变化。因此,李瑞贞要求追加朱启刚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瑞贞关于要求追加朱启刚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宫松波审判员 李中伟审判员 王焕发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