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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执字第00088-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文树与陈军其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树,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无执字第00088-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树,男,汉族,住无为县无城镇。被执行人陈军,男,汉族,住无为县无城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2年10月18日制作的(2012)无民一初字第017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陈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文树119000元及其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340元、执行费1690元。但被执行人陈军只给付19000元,余款至今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利民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