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执字第0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振艳与被执行人曹振合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振艳,曹振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0127号申请执行人曹振艳,男,农民。被执行人曹振合,男,农民。申请执行人曹振艳与被执行人曹振合因健康权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0073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告曹振合向原告曹振艳赔偿医疗费用共计5000元,被告曹振合已于2012年1月14日在公安机关调处时向原告曹振艳支付1500元,剩余3500元于2013年5月31日前付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曹振合未按期履行。据此申请执人曹振艳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曹振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3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曹振合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曹振合年龄偏大,且家中一子曹家银残疾,生活十分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院经合议庭合议后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给予申请执行人曹振艳赔偿款3500予以救助。现救助金3500元已全额由曹振合领取。案件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曹振艳承担。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0073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汪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