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慧肖与徐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肖,徐欢平,徐冬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00019号原告张慧肖,女,1951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被告徐欢平,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华县。被告徐冬侠,女,1956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慧肖与被告徐欢平、徐冬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慧肖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慧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张慧肖已交纳,撤诉后应退费150元,下余150元由原告张慧肖承担。审 判 长 魏智国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人民陪审员 杨吉祥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