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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慧肖与徐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肖,徐欢平,徐冬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00019号原告张慧肖,女,1951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被告徐欢平,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华县。被告徐冬侠,女,1956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慧肖与被告徐欢平、徐冬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慧肖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慧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张慧肖已交纳,撤诉后应退费150元,下余150元由原告张慧肖承担。审 判 长  魏智国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人民陪审员  杨吉祥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