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李俊与青岛天人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青岛天人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李俊。被执行人青岛天人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崂山区科苑纬四路**号。法定代表人:曹曼,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俊与被执行人青岛天人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金等争议一案,于2013年5月15日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7803元,执行费9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2013年7月22日办案人员将全部案款执行到位。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崂劳人仲字(2013)第5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曲启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