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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海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曼哈顿资源(宁波)置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曼哈顿资源(宁波)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宁波市大力海运有限公司,徐一友,kaiyiinvestmentpye.ltd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甬海行初字第10号原告曼哈顿资源(宁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吴陆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伊翱。委托代理人谬蕾。委托代理人李思扬。被告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190号。法定代表人俞丹桦。委托代理人叶翩。委托代理人张颖。第三人宁波市大力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吴陆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屠辰补。委托代理人余世红。第三人徐一友。委托代理人余世红。第三人kaiyiinvestmentpye.ltd。法定代表人陈赞雄。委托代理人杨建伟。委托代理人姚子讷。原告曼哈顿资源(宁波)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经贸行政批准一案,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3年5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宁波市大力海运有限公司、徐一友、kaiyiinvestmentpye.ltd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3年7月22日,原告以本案所涉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所涉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行政诉讼,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曼哈顿资源(宁波)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陆 萍代理审判员  贾丰荣代理审判员  张 严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楼文亚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