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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3201-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魏发胜、巣湖市居巣区华宇土石方工程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魏发胜,巣湖市居巣区华宇土石方工程队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3201-2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被告:魏发胜。被告:巣湖市居巣区华宇土石方工程队。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发胜、巣湖市居巣区华宇土石方工程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7元,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雅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