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3201-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魏发胜、巣湖市居巣区华宇土石方工程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魏发胜,巣湖市居巣区华宇土石方工程队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3201-2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被告:魏发胜。被告:巣湖市居巣区华宇土石方工程队。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发胜、巣湖市居巣区华宇土石方工程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7元,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雅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