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巫法行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巫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李有香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巫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巫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有香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巫法行初字第00023号 原告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安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市巫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罗启平,系该局局长。 第三人李有香。 原告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巫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李有香其他行政行为一案,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黎 勇 审 判 员  李廷军 人民陪审员  宋祖斌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孟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