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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芝执字第2065-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李桂卿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卿,刁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芝执字第2065-3号申请执行人李桂卿,烟台市供销社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刁亚萍,烟台市地方税务局退休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0年8月30日作出的(2010)芝民社一初字第129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刁亚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刁亚萍在其银行帐户内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景平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积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