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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一初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伏生与黄山区九龙木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伏生,黄山区九龙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678号原告:陈伏生,男,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黄山区九龙木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程四九,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伏生诉被告黄山区九龙木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被告已赔付了原告的各项损失为由,于2013年7月22日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诉讼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准予原告陈伏生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伏生承担。审判员  黄云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房丹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