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刑事判决书(2013)德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xx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德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xx,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德保县巴头乡。因涉嫌赌博罪,于2013年4月8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德保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xx犯赌博罪,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2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建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农历9月份,被告人罗xx在德保县巴头乡租了一间旧房子开小卖部,后买了张麻将桌放在店里供人赌博。被告人罗xx见到来赌博的人多了,便提供场地、扑克牌,以“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每天从中收取“水费”200元。2013年4月4日至7日,罗xx连续召集群众赌博四天,每天有十几至二十人参与赌博,罗xx四天共收取水电、场地费用800元。2013年4月7日民警查获该赌摊时抓获参赌人员二十多人。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罗xx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支持其指控,认为被告人罗xx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要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xx在德保县巴头乡租了一间旧房子开小卖部,后买了张麻将桌放在店里供人赌博。平时来人多的时候,其便提供场地、扑克牌,以“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收取“水费”。2013年4月4日至7日,被告人罗xx连续召集群众赌博四天,每天都聚集了十几、二十人参与赌博,罗xx四天共收取场地费、“水费”800元。2013年4月7日,民警查获该赌摊时抓获包括被告人罗xx在内的参赌人员二十多人。另查明,被告人罗xx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11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2、(2009)德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3、扣押物品清单;4、证人XXX的证言;5、被告人罗xx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能相互印证,被告人罗xx对以上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表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xx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罗xx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罗xx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罗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xx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8日起至2013年8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闭晟毓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岑兰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