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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执字第0019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柯光学与芜湖市东伟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光学,芜湖市东伟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0192-2号申请执行人:柯光学,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市东伟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方村镇。法定代表人:张先东,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1)镜民二初字第003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芜湖市东伟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在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俊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