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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执恢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艳玲与李向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玲,李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耀执恢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王艳玲,女,1963年10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村民,住耀州区。被执行人李向阳,男,1972年11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村民,现暂住耀州区。王艳玲与李向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的(2012)耀民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向阳未自觉履行义务,王艳玲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4218.8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2年12月17日依法立案,于2012年12月20日向李向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即日起向王艳玲支付赔偿款14218.8元、负担受理费1438.8元、案件执行费113元的义务。但李向阳未在指定期限内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询李向阳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本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2013)耀执字第000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2)耀民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7月17日王艳玲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4218.8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7月17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7月18日向李向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王艳玲支付赔偿款14218.8元,负担受理费1438.8元、案件执行费113元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李向阳银行存款15770.60元,同日王艳玲已领取了该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2)耀民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文审 判 员  张彦锋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满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