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刑执假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于国健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刑执假字第40号罪犯于国健。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2011)辰刑初字第4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国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1年8月2日起至2014年8月1日止。天津市杨柳青监狱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于国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于国健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表扬奖励一次,先进个人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于国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国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14年8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