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霍民二初字第0033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陈希树与郑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希树,郑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332-1号原告:陈希树委托代理人:熊义平,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耀委托代理人:刘礼忠,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希树诉被告郑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希树于2013年7月22日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希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希树负担。审 判 长  墨力审 判 员  许霞代理审判员  孙敏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