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二初字第0033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陈希树与郑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希树,郑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332-1号原告:陈希树委托代理人:熊义平,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耀委托代理人:刘礼忠,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希树诉被告郑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希树于2013年7月22日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希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希树负担。审 判 长 墨力审 判 员 许霞代理审判员 孙敏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