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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78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贾××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刘××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7831号原告贾××,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被告刘××,女,1978年1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与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爱东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