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78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贾××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刘××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7831号原告贾××,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被告刘××,女,1978年1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与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爱东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