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绍商终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与浙江三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许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三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许宽,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上虞市飞强车业有限公司,沈善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商终字第5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三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宽。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宽。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俊杰、陈波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程其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戚平波、季洁。原审被告上虞市飞强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善祥。原审被告沈善祥。两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伟良。上诉人浙江三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许宽为与被上诉人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原审被告上虞市飞强车业有限公司、沈善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虞市人民法院(2013)绍虞崧商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三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许宽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三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许宽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三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许宽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799元,减半收取7399.5元,由上诉人浙江三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许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胡春霞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银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