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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陵民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陵民初字第827号原告郭某,女,1988年9月出生,汉族,住陵县。被告刘某,男,1988年9月出生,汉族,住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陈立军审判员  孟祥军陪审员  王金春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候殿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