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经开执民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杭经开执民字第50号杜军与沈国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的(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军于2013年5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沈国坚下落不明,且除已拍卖车子所分配的款项10000元外,未能查找到有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沈国坚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杜军案款51354元(利息另算)。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杭经开执民字第5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邱洁健审 判 员 肖振华代理审判员 申 宁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