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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刑执假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曹树囤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树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刑执假字第47号罪犯曹树囤。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青刑初字第4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树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7000元(已缴付)。刑期自2011年7月2日起至2014年7月1日止。天津市杨柳青监狱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曹树囤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树囤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获先进个人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曹树囤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树囤予以假释,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2014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军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