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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仙民初字第297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傅明坤与林华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明坤,林华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2972号原告傅明坤,男,195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告林华新,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香港居民,现住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明坤与被告林华新建设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明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二百一十七元五角,由原告傅明坤负担。审判员  林少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宇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