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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徐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78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4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3)1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娜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9日,被告人徐某因吸食毒品产生幻觉,怀疑其老婆的情人在楼下,于是手持水果刀踹开被害人洪某的房门,被告人徐某进入房间后将房内煤气罐和洪某的手机拿走,徐某用被害人手机打电话报警称有人在砍人,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在现场将被告人徐某抓获,并当场缴获手机及水果刀一把。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9日起至2013年10月28日止)。二、缴获的涉案物品水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雯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洁书记员 颜伦灿(兼)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