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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滦民初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唐山华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与被告万文贵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华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万文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1330号原告唐山华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负责人王斌,唐山华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超,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曲微,该公司员工。被告万文贵。委托代理人徐攀慧,承德市双滦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华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与被告万文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华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万文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华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华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万文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唐山华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爽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