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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涡刑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心中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心中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涡刑初字第00366号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心中,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谯城区人,农民,小学文化,住亳州市谯城区观堂镇蒋瓦房行政村仲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0月9日被涡阳县公安局被法刑事拘留,2013年1月24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薛阁派出所抓获,2013年1月25日被涡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3年1月28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侯审。现在家。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心中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海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心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刘心中持C4型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涡阳县义门镇至亳州市谯城区观堂镇4公里附近处,被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涡西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鉴定,刘心中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9.1mg/100ml。属醉酒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心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查(抓)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驾驶人信息,证人李兰山的证言,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心中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心中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财产刑处罚,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心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春杰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