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嵊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嵊州市百川通服饰有限公司、嵊州振茂服饰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彬,刘某甲,嵊州市百川通服饰有限公司,史志斌,嵊州振茂服饰有限公司,应顺昌,嵊州市东都服饰有限公司,竺虎良,嵊州市宏仕雅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张亚,嵊州市富迪服装有限公司,邢迪明,嵊州市靓利达服饰有限公司,支某甲,汪某甲,嵊州市亿舒服饰有限公司,徐某,嵊州市银泰服饰制衣有限公司,冯某,嵊州市帝朝服饰有限公司,蒋某,嵊州市南龙服饰有限公司,费某,嵊州市完美服饰有限公司,薛某,嵊州市金诚纺织品有限公司,金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