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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中民初字第245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辛某某诉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资中民初字第2457号原告辛某某,女,1973年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翁某某,男,1957年2月4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原告辛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荣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辛某某诉称:原告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1999年相识恋爱,同年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结婚登记手续,系同居关系。原告辛某某与前夫李某某于1998年6月24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甲,原、被告同居后于1999年9月24日生育长子张某乙,2009年11月7日生育次子张某丙。原、被告同居后的共同财产有:坐落在资中县双龙镇云峰村1社砖混结构房屋10间,49英寸液晶电视1台,冰箱1台、高组合柜1套。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辛某某起诉来院,要求抚养张某甲,由被告抚养张某乙、张某丙。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张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1999年相识恋爱,同年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辛某某与前夫李某某(已故)于1998年6月24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甲。原、被告同居后于1999年9月24日生育长子张某乙,2009年11月7日生育次子张某丙。双方共同财产有:坐落在资中县双龙镇云峰村1社砖混结构房屋10间,49英寸液晶电视1台,冰箱1台、高组合柜1套。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不再共同生活。原告辛某某起诉来院,要求处理好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的分配。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及子女的户籍登记卡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9年相识恋爱,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对子女和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本院予以支持。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原告与前夫李某某生育子女张某甲宜随原告辛某某生活,原告与被告所生子女张某乙、张某丙宜随被告生活。共同财产中,坐落在资中县双龙镇云峰村1社砖混结构房屋10间,49英寸液晶电视1台,冰箱1台、高组合柜1套,原告自愿放弃归被告所有,本院予以准许。共同存款及共同债权、债务无法查证,本院不作处理,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某甲随原告辛某某生活,张某乙、张某丙随被告张某某生活,由原告辛某某每月给付张某乙、张某丙的抚养费各300元(从2013年8月1日直至张某乙、张某丙年满18周岁止,在当月的25日前付清);二、共同财产中,坐落在资中县双龙镇云峰村砖混结构房屋10间,49英寸液晶电视一台,冰箱一台、高组合柜1套归被告张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辛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荣武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