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殷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李保英与牛庆勋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英,牛庆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殷执字第80号申请人李保英,女,汉族,1968年8月12日生,住安阳县。被执行人牛庆勋,男,汉族,1963年8月23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为保障申请人债权的实现,应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牛庆勋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勇翔审判员 苏富军审判员 刘家梁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银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