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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马黄忠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黄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黄忠。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8月10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辩护人卢星宇,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黄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害人农××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农××明确表示放弃对被告人马黄忠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威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黄忠及其辩护人卢星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马黄忠伙同黄广飞、黄健、李志斌、陆日明、蒙真权(五人另案处理)等人持刀、棍窜到崇左市江州区太平镇沿山路“燃情66KTV”门前,将被害人农××殴打致轻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马黄忠伙同他人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黄忠辩称,其得参与打架,但其没有持械打伤农××。被告人马黄忠的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农××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马黄忠是从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对方谅解,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1日凌晨0时许,黄广飞(另案处理)在崇左市江州区沿山路“燃情66KTV”门前遭到几名男青年殴打后,便赶到江南菜市场的夜宵摊纠集正在该处喝酒的被告人马黄忠和黄健、李志斌(二人另案处理)前去报复,又打电话叫陆日明(另案处理)带人带刀具前来帮忙打架。0时50分许,陆日明和蒙真权、吴勇进、林国强来到“燃情66KTV”门外与黄广飞、马黄忠、黄健、李志斌汇合后,这伙人持刀具、木棍等凶器起冲进KTV包厢里找人,但找不到殴打黄广飞的几名男青年,出到门口处遇到被害人农××,黄广飞误认为农××是殴打过其的人,遂叫同伙围殴农××,黄广飞持一把带长柄的菜刀砍向农××,农××躲闪过并抓住刀柄不放手,在争抢菜刀时被人砍伤后背流血。林国强认出农××是其同村的熟人赶忙上前制止,黄广飞等人知道打错人了向农××表示道歉并转身离开。农××被打后不服气,持一把弹簧刀追上去刺向黄广飞,双方扭打在一起,黄广飞的同伙见状持刀棍一起砍打农××,砍伤农××头部和手臂等部位。马黄忠参与了对农××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伤者农××面部损伤、躯干部皮肤及皮下组织的损伤均属于轻伤。案发后,马黄忠已赔偿农××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农××对马黄忠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农××的陈述,证实2012年6月10日晚上,其参加朋友的婚礼后一起到崇左市江州区沿山路“燃情66KTV”的总统包厢里唱歌,至次日凌晨0时50分许,其欲回家就和朋友卫农、阿波出到大门外候车,这时,其看见有七八名男子手拿菜刀、水管等凶器冲进KTV的大厅要打架,不一会这伙人追打一名女清洁工,女清洁工跑得快没有被追上。其看见这伙人中有一人是其本村的林国强,就问他“阿强,做什么戳(白话粗口话)?”这伙人中就有一人喊:“就是这个。”其还没有明白是怎么回事,喊话那名男子举起一把带长木柄的菜刀朝其砍来,其闪开避过后与他争抢菜刀,但背后已被人砍了七八刀。林国强见状大喊:“是我们村的,是熟人。”其听砍打其那伙人中有人说砍错人了,即散去离开,其被砍后不服,从地上捡起一把尖刀追上去拉住原先与其抢刀的那名男子,另一名男子持菜刀冲上来砍伤其额头,其受伤后将拉住那名男子推倒在地上。这伙人逃跑后,朋友送其到医院抢救治疗。砍打其这伙人中,其只认识林国强,林国强过后告知其先用带长柄菜刀砍其的人叫黄广飞。事后其朋友找到陆日明,陆日明表示愿意赔偿,并叫他的母亲拿4000元给其。2、证人黄××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11日凌晨0时50分,其和朋友农××、阿波走出“燃情66KTV”门外准备等车回家时,有七八名男子手拿长刀、钢管等凶器冲进大厅里追打别人,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就站在那里看。这伙人从里面出来看见农××后就围着打他,有四五名男子用长刀砍农××,有的用钢管打,农××头部被砍了一刀,身上也被砍了五六刀,其站在农××旁边被人打中一棍头部当时就晕了过去,醒来时看见农XX满身都是血,后来就有人开车送农××到医院治疗,阿波也将其送到医院治疗。3、证人林国强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10日23时许,朋友吴勇进打电话告知其说黄广飞被人打了,叫其到到江南新市场来帮忙,其到江南新市场没有看见吴勇进,就拨打他的电话,吴勇进叫其直接到“燃情66KTV”前面汇合。其赶过去后,看见黄广飞、吴勇进等六人分乘三辆摩托车来到KTV门口,黄广飞等五人手拿砍蔗刀、长劈刀、钢管等器具,黄广飞对大家说要打一个光头的男子,并动手把菜刀绑在一根木棍上,其他人也拿出菜刀、长劈刀、铁管等器械,其当时拿一把小号牛角刀。之后黄广飞安排吴勇进、蒙真权留在门外接应,其余人跟随黄广飞冲进KTV大厅里,其也跟着冲进去,看见本村的“弟凡”坐在大厅的沙发上,黄广飞的一个友仔拿刀指着“弟凡”问是不是这个,其赶紧说:“不是他,他是我们村的人。”黄广飞看“弟凡”不是他要找的人就带这伙人冲上二楼。其就没有上二楼,走出门外遇到农××,农××问其来干什么,其说没什么。此时其想离开回家,但摩托车很久也不能启动,不一会,黄广飞等人出来,不知为何与农××争吵起来,其回头看见黄广飞和农××争抢一把砍蔗刀,农××背部已被砍伤流血。其赶忙上前推开黄广飞说这人是本村的,你不得打他。黄广飞当即停手并说:“对不起,我认错人了。”说完就离开了,农××被打后不服,持一把弹簧刀追上去捅黄广飞,黄广飞持砍蔗刀转身砍农××,当时有三四个人也帮黄广飞砍农××,其想拦已来不及,农××被砍中头部及手臂等处,流了很多血。黄广飞等人离开后,农××被他的朋友送到医院治疗。4、证人蒙真权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和陆日明、吴勇进吃夜宵时,黄广飞打电话给陆日明说他被人打了,叫陆日明到江南新市场来帮忙打架。听说要打架,吴勇进就叫陆日明打开摩托车座垫取出两把西瓜刀,随后由陆日明驾车搭载其二人驶往新市场,到达后,黄广飞又打电话给陆日明叫他直接到“燃情66KTV”门口,陆日明即驾车前往。这时,黄广飞、陈朝科、黄健、林国强、阿忠等人已先赶到。黄广飞对大家说他被这里的服务员打了,要进去报复,当时黄广飞、“阿忠”、林国强、陈朝科、陆日明以及一名和黄广飞同村叫“古迪”的男子手上都拿有菜刀或西瓜刀,六人冲进去找人,其和黄健、吴勇进则守在门口。三四分钟后,黄广飞等人出来,有一名穿黑衣服的男子问林国强拿刀来干什么,林国强没说话。之后不知道怎么的,黑衣男子与黄广飞争抢菜刀,林国强连忙过去拉黑衣男子并说是本村的,陈朝科也把黄广飞拉开了。黑衣男子发现自己被砍伤后不服,从身上拿出一把弹簧刀刺黄广飞,黄广飞反身砍黑衣男子,黄健、“阿忠”、“古迪”也持刀砍黑衣男子,因为天黑,其没有看清这四人分别砍中黑衣男子什么部位。当时陆日明、林国强和陈朝科各拿一把长劈式西瓜刀,长约七八十公分;黄广飞拿一把带木柄的菜刀,“阿忠”和“古迪”二人当中有一人拿一把菜刀,另一人拿一条1米长的铁水管。5、证人吴勇进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和蒙真权搭乘陆日明驾驶的一辆助力车去到“燃情66KTV”门前,其看见黄广飞和他的三个友仔、林国强共5人已在那里等候,黄广飞手拿一把带木柄的菜刀,黄广飞的三个友仔二人拿菜刀、一人拿木棍。看见人到齐后,黄广飞说刚才他被这里的服务员打了,要进去报复打人,之后黄广飞就开始分工,安排其和蒙真权守在门外。陆日明打开助力车的坐垫拿出两把长劈西瓜刀,一把自己拿着,一把交给林国强。黄广飞带人进去找人,2至3分钟后,黄广飞朝其走过来,农××拿一把弹簧刀追上去勒住黄广飞的脖子并划伤了黄广飞的左胸部,双方扭打的时候,黄广飞的三个友仔二人持刀一人持棍围住农××又砍又打,后其驾驶那辆助力车搭载陆日明以及黄广飞的一个友仔逃到烈士陵园,黄广飞说打错人了,其看见黄广飞也受伤流血。其与陆日明虽然没有亲手殴打农××,但毕竟参与了此事,事后农××让人找其要赔偿时,其赔偿给农××医疗费5000元,陆日明也赔偿了4000元。6、证人黄健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10日晚上,其请黄广飞、马黄忠、李志斌等四人在崇左市江南新市场的烧烤摊喝酒,22时许,黄广飞的朋友叫他去“燃情66KTV”唱歌,黄广飞去了半个小时又回来了,说他在那边被人打了,要大家一起去帮他报复打人,同时黄广飞又打电话叫陆日明带刀和人到“燃情66KTV”门口汇合。随后其和黄广飞、马黄忠到马黄忠家拿了一把菜刀和两根木棍赶到“燃情66KTV”对面的公路处,不久,陆日明带着三四名友仔拿着一袋长劈西瓜刀也来到了,陆日明把刀具分给李志斌等人。经黄广飞分工,其和陆日明的一个朋友在外面看车,黄广飞带人冲入大厅里,黄广飞先是跟厨房的厨师争吵,出到门口时又与一名女服务员争吵起来,并举刀欲砍那名女服务员,女服务员跑开了没有砍中,这时有一名穿黑衣服的男子出来阻拦说:“你们干嘛要打那名服务员?”黄广飞突然举刀向黑衣男子砍去,黑衣男子抓住黄广飞的手,二人争抢黄广飞手拿着的刀。陆日明的一个朋友见状就赶忙过去将双方拉开,并说是本村人,不要打。黄广飞说:“打错人了,过后摆台请你喝酒。”黄广飞要离开时,那名黑衣男子持刀追了过来,其喊:“刚才那男子拿刀冲上来了!”黄广飞和马黄忠、李志斌、陆日明以及其陆日明的两三个朋友上前对该男子又砍又踢打,其中马黄忠拿一根长约1米的木棍打那名黑衣男子,其和李志斌也对黑衣男子用脚乱踢。其一伙人随后逃离了现场。7、证人陆日明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和和蒙真权、吴勇进一起在崇左市江州区江南路“开心楼网吧”楼下吃今宵时,黄广飞打电话给其说他在江南新市场出了点事,叫其过去帮忙。其对蒙真权、吴勇进说了此事,因二人也是黄广飞的朋友,就一起乘坐其摩托车过去,到达后黄广飞又打电话告知其直接到“燃情66KTV”去找他,其三人再往那边驶去,到了KTV门口,其看见黄广飞和黄健、马黄忠、李志斌等人在一起,每人手里都拿着一把菜刀。黄广飞对其说刚才被这里的保安打了,要进去报复打人。于是其从摩托车的座垫下拿出两把长劈型西瓜刀,其自己拿一把,另一把分给黄广飞的朋友林国强。黄广飞带人进去找不到殴打他的人,出来时不知为何与林国强的朋友农××争吵起来,黄广飞一怒之下拿出菜刀砍农××,农××与黄广飞争抢菜刀时被割伤,这时林国强上来隔架说:“不要打了,大家都是濑湍人。”黄广飞就停手了,并叫大家撤退。农××骂一句话,也不知从哪里弄来一把弹簧刀朝黄广飞刺去,黄广飞躲闪不及被刺中胸口下方,黄广飞用菜刀砍中农××额头一刀,之后想夺过弹簧刀,却被农××按倒在地上。在一旁的马黄忠说“还不上来帮忙!”于是马黄忠、黄健、李志斌以及黄广飞的三四个友仔就持器械往农××身上砍、打,持续一两分钟后这伙人就逃离了现场。当时黄广飞和黄健各拿一把菜刀,马黄忠拿什么刀其记不清了,黄广飞的四名友仔各拿砍蔗刀或是一根木棍。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崇左市江州区太平镇沿山路“燃情66KTV”门前的人行道。辨认现场笔录、照片,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马黄忠对上述现场进行了指认。9、辨认笔录、照片,证实林国强从12张不同男子的免冠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马黄忠是参与砍伤农××的其中一人。10、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马黄忠于1993年3月16日出生。11、鉴定人资格证书,证实鉴定人梁鑫、黄柽林具有鉴定人资格。12、收据,证实被告人马黄忠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农××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农××对被告人马黄忠的行为表示谅解。13、(崇)公江(刑)鉴(法)字(2012)08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伤者农××面部损伤、躯干部皮肤及皮下组织的损伤均属于轻伤。14、崇公江刑鉴通字(2012)082号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被害人农××和被告人马黄忠均收到鉴定结论通知。15、被告人马黄忠的供述,供认2012年6月10日晚上,其和黄广飞、黄健、李志斌四人在崇左市江南菜市场旁的夜宵摊喝酒,黄广飞中途一个人离席说要到“燃情66KTV”去玩,才去10多分钟又回来了,说他在那边被四名男子打了,要大家跟他过去打架报复,其三人表示同意。黄广飞先打电话给他的亲戚陆日明,叫陆日明带凶器过来打人。后其一伙人在“燃情66KTV”门外汇合,陆日明带来五六个人,每人手里都拿有长劈式西瓜刀,此外陆日明还从摩托车的座垫下取出两把西瓜刀分人。黄广飞说大家要听他指挥,叫砍那个就砍那个,说完就带陆日明、黄健等人持刀先冲进去,其和李志斌后来也进入KTV的大厅,看见黄广飞从楼上下来说找不见人,黄广飞出到门口继续辨认,并指着一名穿黑衣服的男子说:“是那个人!”然后持刀先冲过去砍那名黑衣男子,在场的阿二突然说:“是我们濑湍人,是熟人。”将黄广飞和黑衣男子隔开。黄广飞停手后说:“我打错人了,我认错,明天我摆一台酒认错。”这时,旁边有人说人都被砍得流血了,认错就行了吗?其才知道黄广飞已将黑衣男子砍伤了。黑衣男子持一把弹簧刀刺向黄广飞,双方扭打时都倒在地上,二人在地上仍用脚互相踢打,黄广飞先爬起来想逃走,但被黑衣男子拉住衣服,陆日明和他的几个朋友见状就过去帮忙,其看见陆日明举刀砍中黑衣男子一刀,其余人也向黑衣男子乱砍,之后,大家就逃跑了。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黄忠及其同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黄忠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黄忠辩称,其得参与打架,但其没有持械打伤农××。经查,被害人农××的陈述及证人黄海峰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农×ד燃情66KTV”门前被七八名男子持刀、水管砍打致伤;证人吴勇进、蒙真权的证言,证实黄广飞与农××扭打时,黄广飞的朋友有人持刀、有人持棍殴打农××;证人黄健的证人,证实案时其看见马黄忠持一根木棍殴打农××;证人陆日明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其看见马黄忠参与殴打农××;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林国强从12张不同男子的免冠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马黄忠是参与砍伤农××的其中一人;(崇)公江(刑)鉴(法)字(2012)08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伤者农××面部损伤、躯干部皮肤及皮下组织的损伤均属于轻伤。上述证据证实被告人马黄忠在案发时持一根木棍殴打农××,致使农××受伤的事实,故该辩解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马黄忠的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农××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马黄忠是从犯。经查,黄广飞及其同伙发现打错人后,立即停止了对被害人农××人身伤害并主动道歉撤离,农××仍持弹簧刀追打黄广飞,致使案件性质进一步激化扩大,但农××是在先遭受不法侵害时采取的过激行为,并非农××先行不当行为引发的结果,不属于有重大过错,是一般过错。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黄忠积极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故该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马黄忠在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农××的部分经济损失,得到对方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黄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黄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8月10日起至2013年8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邹佰一代理审判员  胡 边人民陪审员  张红芳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海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