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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豫刑初字第028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诉王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宿豫刑初字第028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检诉刑诉(2013)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并征得被告人王某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年冬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分别于2011年8月28日、2013年4月1日在宿迁市宿城区、宿豫区盗窃作案2起,盗得被害人刘某、徐某等人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498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8月28日凌晨,在其朋友刘某、仝某租住的宿迁市宿城区四季青旁民房内,乘二人睡眠之机,分别盗得被害人刘某、仝某现金1200元、500元等钱物,以上合计1700元。2.被告人王某于2013年4月1日7时许,在宿迁市宿豫区商贸城时尚网吧内,乘同在该网吧上网的徐某睡眠之机,盗得被害人徐某OPPO牌手机1部。经鉴证,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98元。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因盗窃被害人刘某、仝某现金1700元事实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之后,王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而被网上追逃,后于2013年4月2日被抓获归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手机事实,其盗得的OPPO牌手机1部亦被追缴。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仝某、徐某的陈述;证人林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宿迁市宿豫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二、对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马柏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