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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民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志修与于树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修,于树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王志修,男,195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于树林,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回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修与被告于树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允峰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东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