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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一初字第0156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蔡元心与合肥市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元心,合肥市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1563号原告:蔡元心。委托代理人:韦文津,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万海,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蔡元心诉被告合肥市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蔡元心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按照原告蔡心元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庆权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文志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