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涡刑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马洪光犯盗窃罪刑事中止审理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涡刑初字第00378号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洪光,男,195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涡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建设路37号。因盗窃于2012年2月28日被行政拘留,同年3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洪光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3年7月16日对被告人马洪光决定逮捕,现因被告人尚未归案,至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赵 修 珠审判员 ���孙良义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