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邳碾民诉保字第012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刘培关与寇德军、固镇县鑫翔汽贸运输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培关,寇德军,固镇县鑫翔汽贸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邳碾民诉保字第0124号申请人刘培关,农民。被申请人寇德军,出生日期不详,驾驶员。被申请人固镇县鑫翔汽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城关镇胜利路。申请人刘培关因与被申请人寇德军、固镇县鑫翔汽贸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寇德军所有的吉C539**全程半挂牵引车及被申请人固镇县鑫翔汽贸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C6A**挂号重型仓棚式半挂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培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寇德军所有的吉C539**全程半挂牵引车一辆。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固镇县鑫翔汽贸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C6A**挂号重型仓棚式半挂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坤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聂礼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