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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翟光荣、马鞍山市捷运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翟光荣,马鞍山市捷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270号原告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海峰,董事长。被告翟光荣,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马鞍山市捷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庆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翟光荣、马鞍山市捷运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5元,减半收取为1972元,由原告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继俊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