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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民初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贾某与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0733号原告贾某,女,农民。委托代理人闫维章,陕西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被告祝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贾某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贾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铁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