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1-12
案件名称
黄种彬与莫文锋与海口知味香江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报酬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种彬,海口知味香江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莫文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867号原告黄种彬。委托代理人黎立,海南华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口知味香江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达涛,该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符斌、翟明博,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文锋。委托代理人陈柳龙,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种彬与被告海口知味香江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莫文锋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种彬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诉权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种彬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2元,由原告黄种彬负担。审 判 员 陈基能审 判 员 吴永红人民陪审员 陈小月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