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汉执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孙启程与孙启平拖欠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391号申请人孙启程,男,汉族,生于1956年7月29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被申请人孙启平,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2日,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汉滨区大同镇。申请人孙启程与被申请人孙启平拖欠借款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3日作出(2010)安汉民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申请人孙启平偿还申请人孙启程借款10万元,并自2009年10月1日起按月息1.4%支付利率至全部借款履行完毕时止。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孙启干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孙启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孙启干与申请人孙启程达成执行和解。由被申请人孙启平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孙启程借款8万元,(申请人孙启程自愿放弃执行款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0元、执行费1400元)。申请人孙启程同意并已领取8万元并申请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安汉民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涛审 判 员 王 涛代理审判员 周 宏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厚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