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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商初字第027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上海岚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锐凯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岚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江苏锐凯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商初字第0277号原告上海岚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道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文玉。被告江苏锐凯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跃文。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岚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锐凯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岚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岚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31元,减半收取5315.5元,由原告上海岚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严以刚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金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