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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元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姚某与刘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元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姚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3)元民一初字第0024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详见冻结、划拨银行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娟霞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跃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