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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行赔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金碎坚与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碎坚,乐清市人民政府,金乐铭,金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浙行赔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碎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清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林晓峰。委托代理人林舒雯。原审第三人金乐铭。原审第三人金志坚。金碎坚诉乐清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行政赔偿(上诉)一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2013)浙温行赔初字第1号行政赔偿判决。金碎坚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同年7月22日上诉人金碎坚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碎坚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惟菁代理审判员  车勇进代理审判员  马良骥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若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