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程初良与林荣法、林荣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初良,林荣法,林荣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民初字第482号原告:程初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XX武。被告:林荣法。被告:林荣明。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剑群。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初良与被告林荣法、林荣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而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初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程初良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程金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邹小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