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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程初良与林荣法、林荣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初良,林荣法,林荣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民初字第482号原告:程初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XX武。被告:林荣法。被告:林荣明。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剑群。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初良与被告林荣法、林荣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而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初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程初良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程金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邹小杭 微信公众号“”